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823号
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陈公路1454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上海市宝山区***601弄1号1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130.9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130.9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5.65元,由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