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2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跃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剑,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张旭,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剑。
被执行人: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剑、张旭、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字2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潘剑、张旭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1,0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潘剑名下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东区40号楼101室及上海市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均已抵押给他人,并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时无法处置。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旭名下车牌号为京P5XXXX、京P3XXXX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亦无法处置。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2020年6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文龙
审判员  杨伟斌
审判员  曲劲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经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