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芝民劳初字第73号
原告***。
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03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