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01民初1878号 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亿福佳园A2幢6单元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慕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慕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6元,由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