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01民初1878号
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亿福佳园A2幢6单元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慕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慕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6元,由原告内蒙古普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