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2111号
原告:郭某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