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左旗某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1民初1747号 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东镇新井村三组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6号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楼205室。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29元,由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