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栾某某、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11049号 原告:栾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某某与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栾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栾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