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03民初7361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浙江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清,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并依法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于2024年10月24日、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依法对涉案公路市政公司测绘、开发的智慧某海城乡规划综合工作平台三维模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双方约定标准进行鉴定,此后,因某甲公司未缴纳鉴定费用被退回鉴定。此后,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核后另行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2709元(以139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3日计算至2024年2月1日为182709元,请求法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采购协议》,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就智慧某海城乡规划综合工作平台三维模块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由成功软件公司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合同总金额为465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但某甲公司仅向某乙公司支付3255000元,仍欠付技术服务费1395000元,以上费用经某乙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讨,某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某甲公司答辩称:一、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19年3月3日签订总价款4650000元的《采购合同》,约定付款分三期:签约付30%(1395000元)、数据提交付40%(1860000元)、项目终验合格后付30%(1395000元),项目终验是指项目的甲方北海市规划局对项目的最终验收,但北海市规划局并未对该项目进行终验,故该30%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二、某甲公司一直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但某乙公司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未达验收标准,故未进行终验,因此一直未达到最后30%款项(1395000元)的付款条件,某甲公司暂无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30%款项的义务。三、退一步讲,撇除质量问题,某乙公司的三维数据模型以下工作是未完成的:1.附件第三条“其他要素模型,要求提供地形,交通,水系,植被,场地,管线等要素”,实际只提供道路及道路沿线植被等部分要素,水系和管线要素未提供;2.附件第四条三维倾斜摄影模型“要求提供模型共计30平方公里,影像分辨率要求优于0.05米”,实际只提供21平方公里倾斜摄影模型,数据格式为OSGB切片形式,少了9平方公里;3.附件第五条“建模效果与展示”,该工作没有做。4.附件第六条“协助规划城市数据入库要求协助共160平方公里数据入库”,该工作没有做。某甲公司认为,未做的部分不能计算费用。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3月,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就智慧某海城乡规划综合工作平台三维模块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第一条合同标的。服务内容:1.数据规范和标准制定1项;2.三维模型数据构建1项;3.倾斜范围内二维正摄数据1项(详细内容见附件建设方案)……本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佰陆拾伍万元整(4650000元)。第三条项目金额及付款方式……2.付款方式: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金额30%,即壹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1395000元);⑵项目数据提交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金额40%,即壹佰捌拾陆万伍仟元整(1860000元);⑶项目终验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金额30%,即壹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1395000元)……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成果组织验收,并签署各阶段验收报告……乙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按期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交付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第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本项目所开发软件的所有权、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十条售后服务。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质保期为3年(自最终成果交付之日起计),并承诺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和软件升级服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3‰。乙方违约的违约金按约定金额支付,甲方违约的,违约金从采购款中扣除,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乙方应给甲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3.乙方延迟履约、不完全履约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建设内容要求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继续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采购合同的附件约定:“根据《智慧某海城乡规划综合工作平台》公开招标(采购招标编号:G-BZCG079-20181218)第三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之规定:本合同三维数据规模部分技术要求如下:1.手工三维精细模型。主要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和重要节点区,总建模面积约52平方公里。总体达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CH/T9016-2012)中的Ⅱ级建模标准,模型几何平面精度误差控制在0.5m内,高程精度控制在0.8m内,模型底部与DEM完全衔接,保证无穿插无镂空。模型结构准确,特有结构不能省略,能够清晰表现0.5米以上的建筑特征、文字标识、Logo、底商,侧面采用真实照片,并作光影效果处理。贴真实纹理,贴图纹理中对于0.5米的建筑细节清晰可辨,纹理贴图达到90%的相似程度。2.手工三维一般模型。主要为城市建设一般地区和居住社区,总建模面积约36平方公里。总体达到《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CH/T9016-2012)中的Ⅲ级建模标准,模型几何平面精度误差控制在0.8m内,高程精度应控制在1m内。3.其他要素模型。主要包括地形、交通、水系、植被、场地、管线等要素,需符合《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各要素精度和表现分级中相应等级区的标准。4.手工三维简单模型或三维倾斜摄影模型。主要为城市片区的城中村、平房区,总建模面积约30平方公里。其中,三维简单模型《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生产规范》(CH/T9016-2012)中的Ⅳ级建模标准,模型几何平面精度误差控制在1.4m内,高程精度控制在2m内。三维倾斜摄影影像地面分辨率优于0.05米,采用多镜头倾斜数码航摄仪,摄仪分辨率垂直相机不低于4千万像素,相机不低于4千万像素,航向、旁向重叠度为75%±5%。保证每个视角的倾斜影像均覆盖摄区边缘,且满足倾斜航摄的重叠度要求,影像清晰达到1:1000精度标准,反差适中,颜色饱和,色彩鲜明,色调一致,有较丰富的层次、能辨别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满足建模需要……5.建模效果与展示。手工模型展示:提供高精度与清晰度的三维模型,基于模型已有数据搭建模型框架,运用影像或规划图作为底图,采用现场拍照影像作贴图;或通过激光点云来获取地物的准确位置和轮廓构建出模型框架,再运用摄影拍摄的图片制作模型贴图。对初步完成的三维模型补充影像以及精细化修编重建从而获得高精度与清晰度的三维模型。支持二三维一体化,提供三维旋转,更改大小、厚度、材质、色彩等编辑功能;具有高度、层数、功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权属等相关现状指标属性。三维倾斜摄影模型展示:采用分精度等级的思路建立城市三维模型,模型整体位置、体量、形态与真实基本一致。三维模型位置准确、外形真实、协调美观;保证低空浏览漫游方式下浏览的视觉效果。建筑之间存在明显的阴影关系。场景整体通透、轮廓清晰可见,模型明暗光影效果与DEMO一致。6.协助规划城市设计模型入库。根据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方案的3DMAX模型或其他数据形式,进行协助平台三维数据入库。主要城市设计片区包括银滩地区、廉州湾新城片区、铁路南重点片区和海洋产业科技园片区等,总面积约160平方公里。7.数据处理。数据采集主要由两方面组成:①甲方提供:包括基础地形图(1:500基础地形图,覆盖全部制作区域包含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等DWG格式的数据资料)、正射影像图[0.1-0.6米精度正射影像图(DOM),覆盖全部区域;tif或img格式;全幅、分幅影像资料]、高程信息(DEM数据,主要制作范围、重点地块1:2000以上;全部区域范围及周边区域内的1:10000DSM数据;建筑的精确高程信息)等建模所需的数据资料;制作区域内的城市设计方案(CAD平面图、方案效果图、彩平图等)项目相关电子版资料图纸。②乙方负责。乙方根据合同及甲方提供的制作范围(CAD平面图)资料,在甲方的配合下进行现场照片纹理采集。纹理采集的具体内容包括:1)地面实物的影像信息。2)建筑立面的影像信息。3)设备表面影像信息。4)其他地物的表面影像信息。③数据处理。1)纹理数据可利用城市DOM数据,也可采取实地拍照方式采集。还可通过图像处理方式制作。2)地形模型的纹理数据应利用城市DOM数据作为地表影像的依据。3)建筑模型的立面纹理应采取实地拍照方式采集,顶面纹理可利用DOM数据,也可采取实地拍照方式采集。4)设备模型的纹理数据应采取实地拍照方式采集,路面标线纹理数据宜采取实地拍照方式采集,也可利用DOM数据提取。实地拍照采集纹理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应选择光线较为柔和均匀的天气,可按照正视角度进行拍摄。应避免逆光拍摄。应拍摄地物所有方向的表面影像。有重复单元的表面,宜拍摄局部。无重复单元的表面,应拍摄完整表面。对于结构复杂或无法正视拍摄的表面,应进行多角度拍摄,并利用图相处理软件进行拼接处理。应拍摄有代表性的表面影像制作可重复利用的纹理数据。8.质量监控。制作质量控制是监控项目的具体成果,以判断它们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并根据质量计划编制的内容,找出避免出现质量问题的方法,找出改进质量、组织验收和必要返工的方案。对制作项目需要实行多级检核制度,即制作人员自检,项目负责人检查,质检部门验收,最终检查由甲方项目工作组检查,分层控制,级级把关。①制作过程检查。建模阶段检查模型面数、贴图尺寸,模型是否依据正确的照片而做,地形路网高度位置基本正确,以数据量检查和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检查为主。场景合成阶段检查贴图精度、色彩、尺度,模型的比例尺度,细部结构关系及建筑与地面结合部关系等效果检查为主。最后阶段整体检查场景大效果,数据完整、准确,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等场景方面的检查。②内部验收。由本公司质检部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验收。③最终检查:数据制作承担单位提交检查验收申请,甲方工作组审核申请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后提出验收修改意见。”
合同签订后,2019年4月24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银行转账1395000元,用途为采购款。2019年12月3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银行转账1860000元,用途为采购款。
另查明,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名称******)通过微信与某甲公司的员工***进行沟通,根据***反馈的问题进行修改,并在微信中向***发送百度网盘地址和提取码。2020年6月1日,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联系***:“陆某乙,北海快要准备验收了吗?我们这边倾斜还差一点,是不是补那一小块就可以了”?***回复:“其实,他们要是不深究,我觉得不补最好。我唯一担心的就是他们提特定区域的建模精细程度,比如北海老街那块三维模型做的略丑”。某乙公司的员工说:“这个我们可以改,北海老街这块我们再精细点,还有别的吗”?***回复:“我记得还有一个北海大道”。某乙公司的员工说:“好的”。2020年7月15日,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向***发送一个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并留言:“陆某乙,你上次说的数据调整好了,你看下。”2020年10月29日,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联系***:“陆某乙,北海项目还需要什么配合吗”?***回复:“暂时没有”。2021年12月28日,***微信联系某乙公司的员工:“北海那个数据有没有完整版的,包含建模和倾斜摄影的,发我一下百度盘”。某乙公司的员工回复:“有的,OK,今年能收到款不”?***回复:“过年前肯定不限,不过也快了,有省厅信息中心的团队介入,反正蛮复杂的”。某乙公司的员工询问:“大概需要到什么时候”?***回复:“三个月内”。随后,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向***发送一个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当天晚上,***再次微信联系某乙公司的员工:“下午我没说清楚,我是要max的模型文件,因为厅里要把他重新放到arcgis服务里去,u某的全套我这里是有的”。某乙公司的员工回复:“可以的,稍等啊,那个挺大的”。2021年12月29日,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向***发送一个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此后,双方多次沟通,某乙公司的员工多次发送网盘链接和提取码。2022年1月10日,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又向***发送一个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并留言:“陆某乙,之前的数据都删了吧,以这个为准”。***回复:“好的,数据很大,下了其实很久”。2022年3月22日,某乙公司的员工微信询问:“陆某乙,北海项目现在咋处理呢”?***回复:“说要打官司”。
再查明,涉案项目在招标之前,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送了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对服务项目名称进行报价:一、数据规范和标准制定,完成《北海市城市规划报建三维模型技术规定》等各类规范的制定。支持采用CAD和GIS两种组织方式对规划成果目录进行组织和管理,280000元/套。二、1.手工三维精细模型,Ⅱ级建模标准,52平方公里,38000元/平方公里,共1976000元;2.手工一般模型,Ⅲ级建模标准,36平方公里,按30000元/平方公里,共1080000元;3.手工三维简单模型或三维倾斜摄影模型,Ⅳ级建模标准约30平方公里,按25000元/平方公里,共750000元;4.其他要素模型。按8000元/平方公里,建模面积约118平方公里,共估944000元;5.建模效果与展示,免费;6.规划城市设计模型入库总面积约160平方公里,按3000/平方公里,共480000元。上述报价合计5510000元。
又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北海市自然资源局诉某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解除2019年2月26日原北海市规划局与被告浙江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北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G-BZCG079-20181218);2.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83522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712800元(14256000元×5%-712800元);4.被告承担广西软件管理中心对涉案软件的评估与硬件核查费用100000元。某甲公司在该案中提起反诉。2014年6月18日,该院作出(2024)桂0502民初20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附件第三条的其他要素模型中的水系和管线原告没有做,同时双方确认附件第四条手工三维简单模型或三维倾斜摄影模型,约30平方公里中有9平方公里区域因为涉及机场和监狱区域,属于无人机禁飞区等情形,双方一致同意该区域不做。原告明确无申请检查验收的证据。
上述事实由公路市政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凭证,某甲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及附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资料、民事裁定书、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微信聊天记录、智慧某海城乡规划综合工作平台技术方案,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其他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抗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项目终验合格是涉案合同项目终验合格还是被告与北海市规划局的项目终验合格;2.原告是否履行合同及附件项下的所有义务;3.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一,采购合同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成果组织验收,并签署各阶段验收报告”。采购合同附件第八条质量监控的第三款最终检查的约定:“数据制作承担单位提交检查验收申请,甲方工作组审核申请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后提出验收修改意见。”根据上述采购合同及附件的内容,被告负责对原告的成果进行验收,关于合同付款方式中项目终验合格应指涉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项目终验合格,而不是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项目终验合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采购合同及附件的要求,结合原告的履行情况,附件第四条手工三维简单模型或三维倾斜摄影模型有9平方公里区域没做,附件第三条的其他要素模型中的水系和管线没有做,结合双方均认可的原告曾向被告发送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的报价5510000元,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4650000元,实际签订合同的价格约为报价的84.39%。因手工三维简单模型或三维倾斜摄影模型的报价为25000元/平方公里,本院酌情认为未做的该部分9平方公里区域手工三维简单模型或三维倾斜摄影模型需扣减的金额为189877.50元。根据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其他要素模型共118平方公里包含了该9平方公里未做区域,要素模型的报价为8000元/平方公里,本院酌情认为该9平方公里区域的要素模型需扣减的金额为60760.80元;另外,双方均确认其他要素模型中有水系和管线未做,本院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酌情扣减30%款项,需扣的金额为220764.24元。关于双方有争议的附件第六条协助规划城市设计模型入库,原告主张已经帮被告选择软件,已将部分数据协助入库,被告则主张因北海市规划局未提供相应的数据,所以原告实际未协助规划城市设计模型入库。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已经完成了该项内容,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且附件第六条的内容是协助规划城市设计模型入库,原告履行的其他内容不是规划城市设计,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因为该部分报价共计480000元,本院酌情认为需扣减405072元。对于数据规范和标准制定的内容,因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附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内容,原告已向被告提交智慧某海城乡规划综合工作平台合同内容、智慧某海城乡规划综合工作平台三维模型建设方案以及相应的数据内容,而且被告在开庭前均从未提出原告未提交数据规范和标准制定或者提交上述材料存在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该部分内容。综上,考虑到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本院酌情认定未完成部分应予扣减,金额为876474.54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原告方的履行情况和被告要求原告修改后被告多次提交数据,在2020年7月15日,原告已经按被告的要求对数据进行修改并提交给被告。2020年10月29日原告员工微信联系被告员工***项目还需要什么配合时,***回复暂时没有,2021年12月28日,***说三个月内可以收到款,均说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数据是认可的,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申请验收的申请,但合同约定对原告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是被告的义务,而且被告在审理中也明确表示已将涉案项目的数据等提交给予其合同的相对方,即使项目未终验合格,也是被告拒绝完成项目终验,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还需支付原告的款项为518525.4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支付的损失,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总金额的3‰,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损失为违约金13950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518525.46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395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99元,由原告宁波公路市政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874元,由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9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