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3095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对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9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尾部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