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9民初342号
原告:鞍山三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合宁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31903458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8998776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三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鞍山三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鞍山三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鞍山三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鞍山三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