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321执保130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御都星城摇光星居9幢101,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7********。
被保全人: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8998776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续冻原因_网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冻结所有人_网查)的(续冻财产清单_网查)帐户内存款人民币(续冻金额_网查)元,自(续冻开始日期_网查)起至(续冻截止日期_网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承办人)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_网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