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81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辽08民终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助理***负责执行实施。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查封本案执行标的对应金额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钢铁产能指标。经本院于2024年4月到某丙公司、公积金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为1年,车辆等动产的查封期为2年,房屋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续查封、冻结应在查封、冻结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相关续查封、冻结的流程及法律后果已在终本约谈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
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5)辽0811执1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