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89987761A。
法定代表人:任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创业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2665366N。
法定代表人:李银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3160号,执行标的为89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届满前15日向我院书面申请续冻。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有效送达,暂不列入失信名单。
四、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亮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