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6707号
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任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李银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兵,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尚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