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中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宏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2单元8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宏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宏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365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