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5民初1706号
原告:兰州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9号,现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交大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900010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文峰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7167124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兰州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兰州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兰州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2元,已减半收取2036元,由兰州天际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