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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考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25民初10154号 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考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48.04元减半收取20074.02元,由原告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