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4967号
原告:重庆永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大道12号盛景天下6幢-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8131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26号富中国际广场壹幢二十八层[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5015599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重庆永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