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莱州市金佳利石材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4496号 原告:莱州市金佳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负责人:***。 原告莱州市金佳利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州市金佳利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莱州市金佳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