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116号之一
原告:重庆芈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111号普天华福木材市场10栋3-8、2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43GJ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26号富中国际广场壹幢二十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501559929。
负责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芈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芈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芈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芈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0.64元,减半收取计2770.32元,由原告重庆芈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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