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24民初914号 申请人: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工农路北城市御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解、代为支付或者领取款项,申请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缴纳或退领诉讼费。 被申请人: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和邦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冻结金融部门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北盛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