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沪0113民初35714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诉被告XXX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2,221,430.6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按照2023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上述钱款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45,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前诉支付的诉讼费6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共区域、卫生间及电梯轿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述装修装饰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地点为上海市XX区、南至XX路、北至XX路。2023年4月,原告提起诉讼,2023年6月21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明确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总额2,221,430.63元,逾期付款利息45,000元,在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1,10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166,430元。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原告撤诉并向贵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且已向被告开具发票用于请款。2023年10月31日,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支付第一笔款项,被告称无法在约定时间支付该款项,故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X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2,286,490.63元,此款于2023年12月25日前支付55万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55万元,剩余1,186,490.63元于2024年2月29日前付清(原告在被告支付此款前向被告提供工程款发票,开票金额1,121,430.63元);
原、被告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5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46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