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某某、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382民初3885号 原告:单某某,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实验农场香福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1年12月23日,原告单某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刘某某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0.00元,减半收取计1105.00元,由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荆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