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382民初3885号
原告:单某某,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实验农场香福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1年12月23日,原告单某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刘某某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0.00元,减半收取计1105.00元,由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荆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