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773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明兴钢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花果路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L224744614。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湖田路6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84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明兴钢材店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392.35元的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392.35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