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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明兴钢材店诉某某、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773号之一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明兴钢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花果路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L224744614。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湖田路6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84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明兴钢材店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392.35元的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现原告以变更被告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措施。经审查,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明兴钢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392.35元的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措施(详见解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