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201民初321号 原告: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南118号水利水电总公司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80205677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峻特建筑二分院院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狱管理局,住库尔勒市天山路第26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000010629072W。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监狱长,监狱管理局项目办负责人。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住铁门关市西进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监狱监狱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00078175543X4。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