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祥博华山郡1号楼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原审第三人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民终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建 红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华 祥 书记员 丛 雅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