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分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8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正西后街**。

法定代表人:陈孝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充,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花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水利水电总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赖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成都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艺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天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合成公司)、新疆峻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特公司)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062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对艺华公司以交接协议为依据主张天合成公司及峻特公司向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进行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艺华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傅贇华

审判员 李伟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