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中罡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北大壶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B栋2020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南苑大街7号地小区33号楼西二单元3门市。
法定代表人:邹罡,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市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吉林市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表述,被上诉人诉请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返还财产法律关系,一审裁定回避了多种法律关系的事实,而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主的理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应诉困难,依法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13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虽然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诉请还涉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返还财产法律关系,但上述法律关系不能突破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明昕
审判员  聂 莹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