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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0586号 原告:武汉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 被告: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