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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20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1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156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