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初28号 原告: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22层2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负责人:***。 被告: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1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2025年4月10日,原告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