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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初51号 原告: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 原告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某某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2025年4月10日,原告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