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9)鄂01民初9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如下:一、***认可至2020年4月29日其未还本金37828924.20元,未偿还利息2920392.95元。天风证券方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诉讼费用239113元,由***承担。二、***于2020年9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天风证券42267376.89元。三、本协议签订后,***未清偿之本金继续计息,利率仍为年利率7.3%。四、***履行本协议还款义务时偿还顺序为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双方协商一致,若***于2020年9月11日前付清本协议第二条所列金额,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应付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每日向天风证券支付其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五、***继续以自持股票为上述债务向债权人天风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在合同编号为NO.BJLHQ-001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下质押的8450000股ST银亿股票(原证券简称银亿股份,证券代码为000981)。***到期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天风证券有权就上述质押物优先受偿。六、***按照本协议还清全部款项后,天风证券、***之间就涉案款项再无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239113元减半为119556.5元,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76468.27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扣除执行费12164.68元后,剩余案款964303.5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在合同编号为NO.BJLHQ-001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下质押的8450000股ST银亿股票(原证券简称银亿股份,证券代码为000981)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且现阶段股票行情差,处置上述股票不利于债务的化解,要求本院暂不处置。2022年9月23日,本院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是否处置涉案财产,或者提交已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逾期未提交或者未明确表示是否处置的,本院将视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该通知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此外,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答复是否处置涉案财产,亦未提交已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视为其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民初9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