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知民初237号
原告:沈阳中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奉天银座C座1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中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中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中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