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4645号
原告:**北(GUOSHENGBEI),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国籍,护照号:561XXXXXX,住北京市朝阳区苹果社区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333号10楼03、04、05、06单元。
负责人:毛志宏,总经理。
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董事长。
原告**北(GUOSHENGBEI)与被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GUOSHENGBEI)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GUOSHENGBEI)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楼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