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74执4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法定代表人:吴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36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4,694,61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始终未能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10时至2022年6月18日10时在“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43,0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买受人钟革以人民币241,542,00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9,765,905.38元。
三、于2022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239,765,905.38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金殿军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杨现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凌飞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