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692号
原告:天津市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路北(经济发展服务中心42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福建省大宇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邠村(新涵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大宇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天津市联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