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