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强某某、中兴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田优易科科技有限公司(原福建优易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富达村忠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古田优易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百通普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必航工贸有限公司、强密航、福州龙丰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9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深圳百通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