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8民初1709号
原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诉讼代表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被告: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计2591.5元,由原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