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516号之一 2022年11月10日,本院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发出了破产清算公告。此后,管理人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会后复核情况,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所附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