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516号
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8号202053室。
法定代表人:息田和。
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6年3月22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16年3月22日至2036年3月21日,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8号202053室,法定代表人为息田和,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票务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数据处理,体育赛事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动漫设计,餐饮企业管理,体育场馆管理,电子产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出资款1,425,000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沪0110执60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