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14094号
原告:常州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常州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某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