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761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4955X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湖塘镇武宜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春华,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薛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薛春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春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卜银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