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上工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95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西楼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4955X2。
法定代表人:杨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周华,江苏敏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上工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红塔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P0KJL9P。
法定代表人:郑耀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上工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何 利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