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27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大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9127号 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42287097,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亚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51元,财产保全费2329元,合计5880元(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