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9126号
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42287097,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亚洲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09元,财产保全费2054元,合计5163元(原告湖南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