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历城区宏创木材经营部、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4266号
原告:历城区宏创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67-1号聚财路6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
经营者:陈龙升,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思,湖南旷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8号1栋。
法定代表人:石振海。
被告: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与后襄河北路交汇处后襄河C地块第1幢1单元22层2212-22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年。
原告历城区宏创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惠利博达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历城区宏创木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2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历城区宏创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城区宏创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海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麟
书 记 员 程小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