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429号
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根据已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318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解除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工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初318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429号
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新西南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根据已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318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解除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工行)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初318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